6300万港元犯罪所得充公!德银前交易员与客户勾结炒窝轮案有新判决

2023-05-13 11:41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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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德意志银行前执行董事兼首席窝轮交易员马善智,早年收受客户哈弼意提供的资金,帮助哈弼意买卖窝轮获利;②香港高院法官颁令充公哈弼意6300万港元犯罪所得,并必须在2023年11月前履行。

财联社5月12日讯(编辑周新旸)香港特区廉政公署近日发布新闻:有关德银前执行董事受贿案,涉案被告在被判有罪后,法庭最新下令将涉及该案的6300万港元犯罪所得充公。

德意志银行前执行董事兼首席窝轮交易员马善智,早年收受客户哈弼意提供的资金,帮助哈弼意买卖窝轮获利,涉案金额超过2亿港元,两人十多年前已经被审讯后被定罪成及被判入狱。

香港律政司早前申请充公哈弼意的犯罪所得,香港高院法官周四(11日)批准充公违法6300万港元的申请。若今年11月前哈弼意未能支付,可处10年监禁。

案中两名被告马善智(49岁)及哈弼意(71岁)。马善智2007年1月至2011年4月间在办公室内与哈弼意多次通讯,电话对话均被录音,其中与哈弼意对话达365次,对话内容包括马善智对于窝轮投资给予意见,使得哈弼意及其家人期间的投资获利丰厚。

在窝轮投资中,由于银行与窝轮客户属“对立”关系,客户获利便意味银行会输钱,因此,银行规定窝轮交易员不得向窝轮客户提供买卖意见,以防止利益冲突。

案情显示,律政司指控哈弼意一家在犯案期间曾将2480万港元转账马善智的私人账户,其中超1840万港元为代投资恒生指数期货的利润,因此马善智被指控犯案期间从哈弼意接受利益超过639万港元。

两人在2011年4月遭廉政公署拘捕,经审讯后分别被裁定代理人接受利益(受贿)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(行贿)罪成后及判囚,两人其后提出上诉,案件发还重审。两人最终于重审前承认控罪,两人在2018年被判监45个月,由于当时两人已服刑超30个月,最终两人获释放。

律政司其后申请充公令,高院法官在判词中指出,律政司认为哈弼意通过行贿马善智赚取丰厚利润,申请充公6300万港元。

哈方对高院辩称,违法犯罪所涉收益只涉超462万港元,控方所指涉及365次电话通话,其中只有34个或助其获益。但律政司则不同意他说法。

法官最后考虑专家报告等因素后,颁令充公哈弼意6,300万港元犯罪所得,并必须在2023年11月前履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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